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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减少社会资源损失,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07]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     (一)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     (二)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

  •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白蚁防治合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督促开展白蚁预防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将白蚁预防施工纳入质量监督的范围。

  •     (四)委托监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施工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委托范围,监理(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协调白蚁防治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避免因施工过程衔接不当而影响白蚁预防处理质量,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白蚁预防施工工序列入建设项目隐蔽工程验收内容,监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白蚁防治单位进行隐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施工工序。相关验收记录作为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资料。

  •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防治质量保证的内容。

  •     (六)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房屋白蚁防治的证明文件。

  •     二、加强对白蚁防治单位的管理。

  •     (一)建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制度。按规定设立的白蚁防治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对符合规定的白蚁防治单位,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并向社会公布备案单位名单。经备案的白蚁防治单位方能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撤销其单位备案:

  •     1、一年内,有二次以上(含,下同)信用不良记录;

  •     2、在白蚁防治施工中发生一次以上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     3、在保治期内不履行无偿复查、灭治责任,又无委托其他单位代行复查、灭治职责的;

  •     4、合同未能按规定时限备案,不按时、足额缴存白蚁保治基金;

  •     5、其他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

  •     (二)建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白蚁防治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合同原件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备案的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白蚁防治的证明材料之一。

  •     (三)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     (四)白蚁防治药剂的选择和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的药剂必须具备农药“三证”、厂家名称、产品批号、有效成分和出厂日期,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和批次检测合格证。不得使用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剂,不得使用仅取得农业或其他卫生害虫登记的农药。存放白蚁防治药剂必须有独立安全、与住宅区保持一定距离的储存仓库,并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药剂进出领料管理制度。

  •     (五)白蚁防治工程施工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白蚁防治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书(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示范文本格式),送有关单位(部门),并送一份交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是白蚁防治的证明材料之一,同时也是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     (六)建立白蚁防治单位信用档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白蚁防治单位信用档案,加强对白蚁防治单位日常监管,对不具备《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未按技术规范进行防治、使用不符合要求药品或在白蚁防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白蚁防治单位,要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     三、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标准支付灭治费用。灭治处理包治期为2年。


  •     四、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白蚁分巢季节组织开展一次集中的白蚁灭治,各白蚁防治单位、社区和居民要积极配合。


  •     五、落实白蚁防治责任制和保(包)治基金专项管理制度。

  •     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方针,落实白蚁防治责任制,白蚁防治单位在15年的包治期(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内,要无偿提供定期回访复查、灭治服务。

  • 白蚁防治单位应从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标准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用中提取20%保(包)治基金,存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立的白蚁防治管理的财政专用账户。


  •     六、对违反《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     七、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漳州市建设局

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